【優惠專區】溝通、批判和實踐:哈伯馬斯80論集~熱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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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哈伯馬斯的學說圍繞著「溝通、批判和 (民主) 實踐」的旨趣,本書的論文自然也呼應此一主軸。兩位國際知名學者William Outhwaite, Peter Dews的主題講演,William’s “Habermas at 80” 在極簡的題目下,鳥瞰、回顧了哈伯馬斯的學說中的緊張或對立;Peter’s “Habermas and Post-Structuralism: The Debate and Its Aftermath” 在同樣簡潔題目下分析哈伯馬斯與後結構主義者之間的爭論。其他15位本地與會學者(詳見作者介紹欄)的論文大致圍繞著溝通、公共領域、民主法治等主題(詳見內容目錄)。本書脫胎於紀念哈伯馬斯八十歲的研討會 (「哈伯馬斯研討會」[Habe限時商品rmas Conference],中央研究院歐美所,2009 年10 月16-17日)。這是哈伯馬斯學說自從1970年代末傳入台灣之後,在台灣第一次舉辦的比較大規模的專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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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學士、碩士,劍穚大學王家學院(King’s College)社會暨政治學系博士。曾任教於東海、東吳、台大、國北師等大學。現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著作《馬學與現代性》(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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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 出版社:允晨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0/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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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她舉證撤罰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張姓駕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65公里因未以規定最高速度行駛被開單,彰化地院認為有「阻卻責任事由」,撤銷原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女子駕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車速過低,被罰三千元;她連續蒐集卅天用路資料,證明該路段傍晚容易塞車,車輛根本無法持續維持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撤銷罰單。可上訴。判決指出,張女去年七月十日傍晚五點半,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六五公里處內側車道,因時速不到一一○公里,被國道警察蒐證後,以行駛高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開罰。. } }); } 張女申訴,主張該處同一地點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速一一○公里;而且當時車流量大,壅塞才放慢車速。她還蒐集一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速資料,顯示開車速度低於時速九十九公里。台中監理所調查後,以沒有路面不良通報,且蒐證錄影顯示張女車輛在特惠組合內側車道中速度緩慢,被後方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認定她違規。張女提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相片發現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在國道四號高架橋之前,她前方車輛減速下,張女跟著減速被拍照;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照片顯示時速搶購限時商品同樣是九十九省錢王僅此一檔公里,顯示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最高速限時速一一○公里行駛。法官最後網拍熱門商品省錢大作戰採信張女說法,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


 防偷拍有解? 婦援會推法遏止


【台灣醒報實習記者王淯意台北採訪報導】偷拍問題層出不窮,婦女救援基金會盼立法促進兩性平等!婦援會17日公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草案,盼遏阻偷拍不法情事。根據統計,以今年4月為例,關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新聞報導就有29件,「這相當於每天就發生一件,而且還不計新聞報導以外的案件,凸顯了私密影像外流的嚴重性與急迫性。」

婦援會在2017年特別成立專法小組,經過1年研擬,完成《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的草案。根據該草案,未來未經他人同意,從事偷拍或紀錄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行為將處以最高5年徒刑;電視、網路媒體任意記載被害人姓名也將處以10萬至100萬元罰鍰。

隨著傳播科技迅速發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問題層出不窮,根據婦援會調查,大多數的受害者仍以女性為大宗。對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問題,台灣多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等法條來判刑。

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 表示,目前刑法的刑度雖然可判2到3年,但實際判決多為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了事,對加害者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因此研擬《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就未經同意紀錄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行為處以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最重要的是,它參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提出了『禁制令』」,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說,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該令。其中禁制令內容包括,命令加害人將持有的私密影像刪除或交付給被害人、要求加害人向網路平台申請刪除外流的私密影像。

朱芳君表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特別將網路平台及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業者內入規範內,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內容,業者也須全力配合。若業者不願配合,將處以20萬至100萬元罰鍰。電視、網路等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其身份的資訊,業者若違法將處以10萬至100萬元罰鍰。

對於該條例的立法進程,范情表示,8月6日會先在立委尤美女辦公室舉辦首場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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